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吕**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郑*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17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吕**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郑州中心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84民初****号民事裁定,依法改判,不服金额为35000。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撤销并且改判。1、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失为59860元错误。被上诉人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通知上诉人进行现场核实情况,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本文书还有23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