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孔*、孔*与被告刘**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及其他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孔*、被告刘**的法定代理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1月11日,被告刘**驾驶一两轮电动车沿21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与同向在前步行的受害人孔*相撞,造成孔*当场死亡。经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刘**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孔*无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损失313454元。
被告辩称,被告对于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不持异议,请求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法律规定内作出裁判。
经审理查明,孔**原告袁**的丈夫,原告孔*、孔**父亲。2017年1月1...(本文书还有11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