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饶市江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饶市江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徐**,被告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不支付上饶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饶市劳人仲字(2016)第****号裁决书裁决的金额;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上饶市江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劳务派遣公司,被告隆**受原告上饶市江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在东南网架结构车间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由原告上饶市江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约定派遣期间劳动工资为2000元。被告隆**在工作期间受伤,进行了工伤认定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该工伤赔偿事宜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被告隆**申请仲裁,2016年12月20日,上饶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仲裁,该...(本文书还有28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