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安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太平洋财险安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赵**、太平洋财险安阳支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605.11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5日9时许,被告赵**驾驶豫e×××××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汤阴县宜沟镇同芳学校门前时,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原告王**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原告王**...(本文书还有26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