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内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连**对该判决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内01民终****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以一审法院应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然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无资质,在连**并未放弃申请的情况下未重新选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属程序违法为由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被告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连**赔偿王**医疗费67974.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0元、营养...(本文书还有28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