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许**、保定市诚信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与苑**、刘*、刘*、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许**、保定市诚信机械工具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首先,本案被申请人苑**没有实际出资,有公司会计徐梅的证言,以及投资入股的收据在许**手中,并不在苑**手中的事实为证。其次,在办理工商登记和召开股东会过程中,均没有苑**的签名,其也未参加过任何与股东身份相应的经营及分红。再次,股东资格的确认应以该公司内部股东的认可为前提...(本文书还有5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