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危**与被告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危**及其委托代理人汪*、被告洪**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6,000;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危**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2月5日被告以暂时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96,000元,原告于当日通过中国银行上饶市分行赣东北大道分理处向被告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五洲分理处的账户转账96,000元给被告。因双方的朋友关系较好,原告也就未及时催促被告出具借条,时至2016年初原告向被告问询借款归还事宜,被告称暂时手头紧张过些时候一定归还。到了2016年底原告因自己需要资金周*,再次联系被告询问还款事宜,被告拒接原告电话,原告多次去寻找被告催款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洪**辩称:1、原、被告不存在借贷关系,双方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本案涉案金额系双方恋爱期间共同支出;2、被...(本文书还有9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