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辉县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与被告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原告被封丘县人民法院扣划的银行存款395790元、执行费1265元、罚款3000元,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上诉费2600元,被卫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扣缴的工人工资款20000元,共计422655元,并支付从2015年6月9日(最后一次扣缴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2日被告郭**冒用原告公司名义,利用变造的原告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卫辉市康迪粉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2011年10月5日利用变造的印章并遮挡“合同专用章”字样,与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二分公司)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不履...(本文书还有3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