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下称原告)与被告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下称被告人保抚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0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春根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华、邹*强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担任记录,于2017年09月0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邓**,被告人保抚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1月20日13时35分,被告邓**驾驶赣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高安市××古楼××枧村路段倒车时,因违反机动车通行规定,致使与行人原告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17年1月20日,经高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邓**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此次事故责任。被告邓**驾驶的赣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保抚州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本文书还有23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