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谯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李**、亳州市汤陵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汤陵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上诉人蔡**于2013年7月12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李**、汤陵运输公司、人民财险谯城公司赔偿医疗等损失共计150858.8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夏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人民财险谯城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民财险谯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被上诉人蔡**的委托代理人翁**,被上诉人李**、汤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文书还有1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