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荣**,住河南省睢县。
上诉人商**、孙**因与被上诉人商丘中豪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豪公司)、商丘宏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丰公司)、商丘市众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捷公司)、商丘市晨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旭公司)、河南名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瑞公司)、商丘市名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达公司)、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商**、孙**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被上诉人中豪公司、宏丰公司、众捷公司、晨旭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被上诉人名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名达公司、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豪公司、宏丰公司、众捷公司、晨旭公司共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名瑞公司立即偿还欠款4004635.64元及利息;2、判令五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3月31日被告名瑞公司及四原告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签订了一份5000000元“贷款授信额度合同”和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依照约定四原告与名瑞公司以五家公司联保的方式分别向广发银行各贷款5000000元,并约定五家公司各在广发银行存入...(本文书还有57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