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侯**因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4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侯**,被上诉人五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五常住房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1997年4月18日,五常市商业局向五常市计划委员会请示翻建五常市五常五金交电公司(以下简称五常五金公司)营业用房及兴建职工住宅楼:“拟将现有1900平方米旧房全部拆除(包括朝阳饭店和五常镇理发社旧址面积),翻建两栋商业用房与住宅相结合的**层综合楼,建筑总面积为4688.97平方米。”1997年五常五金公司购买了朝阳饭店和理发社面积共403平方米的房屋。1997年10月29日,五常市人民政府下发五政土(1997)36号**常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决定收回五常五金公司和五...(本文书还有20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