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亳州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前,原告李**向本院申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产险亳州中支车代业务部变更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被告翟**、被告平安财险亳州中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施救费等合计37930.6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2日11时9分许,被告翟**驾驶皖s×××××号小型客车,沿汤王*道自南向北行驶至酒城...(本文书还有1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