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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鄂托克旗***********、内蒙古广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斗山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王**、平罗县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7)宁0104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7-06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7日斗山公司与李**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斗山公司根据李**的选择,购买银川晨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升公司)挖掘机两台(型号:xxx,机号:xxx、xxx)租赁给李**使用,单价198万元,合计396万元;租赁期限36个月,起租日为承租人签署租赁物交付证书列明的交付日;预付租金59400元,租金总额3789936元,每期租金105276元;租金利率为7.87%(融资租赁合同签署当日中国人民银行1-3年基准利率5.40%加2.47%),如日后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有变动,新的租赁利率为变动后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加2.47%;承租人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租金,应按逾期罚息利率18.25%支付从到期日到实际支付日期间产生的逾期罚息;租赁期间届满,如承租人没有违约事项,则承租人有权选择续租、购买和返还,如承租人将购买价格10元支付出租人,则出租人应将租赁物...(本文书还有280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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