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桂1102民保初字****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邓*在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账号*******,居民身份证号码*******)内的公积金4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用于保全担保的曾**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桂j×××××)一辆,查封期限一年。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于松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邓*以缺乏资金周*为由,分别于2015年8月22日、216年9月12日向原告曾**借款共计40000元,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12月30日还清所有欠款,但被告逾期不还。为此,原告诉...(本文书还有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