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与被告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5日左右被告以原告的树木栽到其土地为由,无故将原告栽种的杨*七棵、桃树一棵毁坏,造成树木死亡,其中大的树龄约三十年,小的约十年。并且被告将一棵直径约70公分的杨*拉走卖掉(价值约1400元)。由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被告却不予赔偿,经村委调解无果。故诉诸法律,望判如所请。
被告连**辩称,原告诉请无事实依据,请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称在被告宅基范围内的一棵大杨*归其所有不属实,这棵树是被告栽种的,一直长在被告的宅基上,且原告在垒院墙时把这棵树排除在其院墙外,很明显原告也认可这棵树不是他的。事实上这棵树是原告砍死的。对于被告门前的另外六棵杨*与一棵桃树的归属,被告认为应归被告所有。前些年被告在大门前空地上栽了六棵杨*,中间那棵桃树是被告儿子吃完桃子,桃核扔到哪自...(本文书还有13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