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与被告万福集团嵩县金海金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8万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月息2%从2014年12月25日起计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经李*美介绍声称被告经营金矿经济实力雄厚因发展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被告在2014年9月9日向原告借款1笔28万元。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喜代表被告公**原告签订有借款协议,该公司出具借据。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由被告方经手人李*美向原...(本文书还有5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