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不服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对东郡府苑**号楼备案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辉行初字第82号行政判决,原告李**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豫07行终****号行政裁定,撤销该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许**、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王琦、李**、第三人河南省东宇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新乡市人民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是河南省东宇置业有限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原告与东宇置业2008年3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东郡府苑7#楼**室房屋一套,因房屋有严重质量问题一直未得到合理解决,2012年10月10日原告将东宇置业起诉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牧野...(本文书还有21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