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蔡**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公交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6)湘021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2月14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被上诉人市公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其上诉的事实与理由:上诉人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被上诉人市公交公司答辩称,1、上诉人诉求不是劳动仲裁的范围,一审裁定正确。2、国有企业离岗休养员工的待遇,按政策处理,不是法院受案范围。
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按原告同级别在岗人员实际领取的工资收入向原告支付至退休前所扣减的各项工资收入296000元;2、被告按原...(本文书还有1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