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邓**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殷飞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委托代理人袁*,被告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12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原告对被告的私人住宅进行劳务承包,被告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支付价款(含桥顶面积)。开始建房时,因被告要求将**楼由砖混结构改为框架结构,双方又达成增加3000元价款的口头协议。现在,该住宅**楼因被告未提供建材没有卡墙外,其余部分已经竣工。根据合同约定计算,总价款应为261552元,但时至今日,被告只支付了209400元,尚有52152元没有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建房包工款5215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邓**辩称:**楼的支撑明显有重大质量问题,每层顶板有钢筋伸出,顶层楼面已出现多处裂缝;2、本案争议工程没有完工,如要完成现在的工程要付工资50000...(本文书还有14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