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9日,盛京银行中山支行向门建民和君和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函》,称其已将沈阳市中级法院(2010)沈**五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权转让给沈培信公司,相应担保权利等债权附属权利一并转让。请债务人筹措资金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担保人向新的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君和公司接到该通知函后,积极地多次致函沈培信公司,并在沈阳晚报上发布公告,要求偿还其欠款,并于2014年10月9日向沈培信公司偿还了欠款。另因原告门建民所抵押之房屋现由如家酒店承租,如家酒店称将应付给门建民的租金支付给沈培信公司,已代君和公司支付部分欠款。君和公司偿还全部欠款后,主债权归于消灭,二被告应及时为原告办理抵押房屋的注销登记,但二被告不予办理。依据《物权法》第35条、第177条和《担保法》第52条之规定,二被告的行为已侵害原告的收益权和处分权。为排除妨害,特请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沈培信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本案原告不是唯一的产权人。本案案外人张**同样拥有一份争议房产合法有效的房产权属证书,并与本案庭审前,向被告提出口头申请,要求被告不应配合原告办理争议房产的注销登记;还称其已经对原告当时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相关判决、裁定已经提起再审申请,并经我院受理。基于以上风险,我司决定暂时对原告的要求不予配合,等待司法机关的判决结果。2.我司已掌握确凿的信息及我司具有把握风险的职能。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沈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可以证明苏林签订合同并将房产过户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该行为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为无效法律关系。沈阳市...(本文书还有63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