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陆**、安徽国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东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景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人保景东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徽国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8292元(医疗费7309.3元、误工费154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1100元、护理费1684.70元、交通费330元、财产损失1300元);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0日下午15时11分许,被告陆**驾驶车牌号为皖a×××××小型客车与原告骑电...(本文书还有28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