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利辛县鼎盛公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诉被告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0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武**;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105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恒通公司以下属巢湖分公司项**的名义和被告方**于2008年10月17日与原告公司签订《路面基础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中标工程:乡村级别定位基础工程合同施工。该工程地...(本文书还有16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