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09053.4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1日7时20分许,被告李**驾驶电动车行驶至睢县××十字路口由西向北逆向转弯时,与原告刘*驾驶的由南向西转弯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致使原告刘*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用其电动车将原告送至睢县中医院治疗,在垫付3000元医疗费后,便对原告的伤情不再过问。现原告花费大量医疗费,且已构成十级伤残。
被告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认定如下...(本文书还有1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