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一、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是作为承包土地代表人参加投标的,但无证据予以证明,而被申请人提交了自1996年至2009年其缴纳土地承包费的凭证、土地发包时时任村支书冀所的书面证言、转租人或转包人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明其为村内100亩荒沙地人的主张,故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本文书还有32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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