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鑫建筑公司)、承德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鑫房地产公司)与被申请人闫*、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关于本诉,1.一审、二审均认定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是无效合同,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以协议约定的2#楼工程价款1100元/平方米、土建建筑面积13120.62平方米,工程造价14244846.09元为结算依据,或者按该工程成本价结算,而不应以鉴定报告为依据。一审、二审法院按鉴定结论审理本案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仅人工费就增加100余万元。2.鉴定结论不应当予以采信。(1)鉴定材料不合法,...(本文书还有12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