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商丘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7)豫1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少发工资96137元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成立于2010年12月22日,营业执照核准日期为2014年7月30日。被上诉人赵*原在商丘市睢阳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上班,商丘市睢阳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经企业改制后已不复存在,因此按照劳动人事部门所定标准给被上诉人补发工资既无事实也无法律依据。被上诉人赵*未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从事上诉人指派的工作,原审判决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赵*辩称,上诉人不是私人企业,是公家的企业。2015年上诉人在省高院有再审案件,上诉人还称被上诉人系...(本文书还有23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