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谢*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西湖工程队(以下简称西湖工程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谢*、被上诉人西湖工程队的负责人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西湖工程队未依法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原审认定西湖工程队拥有涉案房屋的管理权、使用权错误;二、谢*逾期支付租金后的扩大化损失应由西湖工程队和阳玲承担;三、本案遗漏诉讼主体。未及时支付租金系原股东阳玲个人原因造成,谢*及其他股东对阳玲拖欠租金一事均不知情,阳玲应系本案当事人。...(本文书还有1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