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晔汇公司向理邦厂购买货值10272元的透明树脂(8031)320kg,后双方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纠纷。晔汇公司主张理邦厂提供的环氧树脂ab胶存在质量问题,并提供取样单、品质对策报告、微谱技术检测报告予以佐证。但晔汇公司提供的取样单、品质对策报告,仅能证明理邦厂曾领取2台led灯样品进行胶不干不良分析,并答复“初步认为混合时工艺问题”,未确认涉案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晔汇公司提交的微谱技术检测报告是其单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制作,...(本文书还有45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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