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李**与原审被告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驿民初字第62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7)豫1702民监****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原审被告黎**、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称,张**在申请上没有写到借款虚假的事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6209号民事调解书中没有提交其离婚的证据,即使离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承担,605000元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其夫妻共同偿还。说借款虚假,原审中,黎**已认可该借款,即使投到别的公司,与本案无关。
张**辩称,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6209号民事调解书,理由如下:借款属于虚假借款,是李**投资到公司的,不是借李**的款,当时法院调解时,张**没有签字,所...(本文书还有4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