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被上诉人意外伤害发生在保险合同承保期内,上诉人应依法予以理赔;2.上诉人提交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属于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保险签订过程,上诉人并没有向第三人明确告知,合同也没有第三人签字盖章。
荆洪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人民财保老河口支公司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0074.33元(具体包括:未核销的医疗费14262.33元;残疾赔偿金4581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1月20日,荆洪公司与人民财保老河口支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荆洪公司为其公司员工购买了团体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并于2011年12月1日支付了保险费1800元,人民财保老河口支公司在收取保险费后向荆洪公司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单号码为ped*****************53,保险单刊头载明“鉴于投保人已仔细阅读了本保险所适用的保险条款,并已知悉了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愿意以上述保险条款的约定为基础向保...(本文书还有48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