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拓丽萍诉被告张*、孙**、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拓丽萍及其委托代理人晁*、被告孙**、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拓丽萍诉称,2004年6月11日经被告王**介绍,借给被告张*现金人民币60000整,并约定月息2分,张*被告每月1号将1200元钱存入原告银行账号,*******,*******。但被告张*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后就不再支付原告任何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原告出具了还款保证,被告王**向原告出具了还款协议书,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经原告了解,被告张**被告孙**系夫妻关系。原告认为被告张**原告的借款及利息系被告张*、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的规...(本文书还有18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