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迎宾路街道姚家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姚家村委会”)与郝**、李*,韩*、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于民三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辽0114民监****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并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辽0114民再****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姚家村委会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甘国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亮(主审)、戈利利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姚家村委会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郝**、巩*到庭参加诉讼,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合法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家村委会上诉称,请求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4民再****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韩*返还土地并恢复原状。
巩*辩称,合同到期不能续签的责任不在我方,是因为2012年开始包括我们诉争的土地,列入了征收的范围。因此不允许再续签或延长合同。2013年8月7日迎宾路拆迁工作已经开始,8月7日对诉争的地上建筑物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2005967.80元,因为我方没有同意这个价格,所以...(本文书还有50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