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禹达公司)、苏**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5)外民二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唐**与被上诉人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菊宏毅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2015)外民二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2、请求撤销(2014)外民一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3、请求判令哈尔滨市道外区富锦街**号江***小区**栋**层**号房屋归韩*所有。事实及理由:一、原审事实不清。1、一审法院认为韩*证据“商品买卖合同及专用收据,客观真实有效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对证明力予以采信,对韩*举出的电费发票,电梯费收据,确实证明是2012年5月就占有房产。”说明法庭是承认2012年5月以后,韩...(本文书还有40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