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与上诉人沈阳市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开物业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4民初7737、7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上诉人房开物业公司诉讼代理人谭**、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上诉请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42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3000元、加班费120000元。事实与理由: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上诉人工资每月3000元加提成,提成奖300元至800元不等,故二倍工资应当以每月3000元计算,原审以最低工资计算是错误的。上诉人几乎每年360天都待在办公室或园区处理事务,应当支付加班费。
房开物业公司答辩:坚持上诉意见。
房开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何**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何**与房开物业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而是与房开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合作关系。即使存在劳动关系,在何...(本文书还有32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