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固原福宁源药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宁源公司)因与上诉人宁夏绿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墅公司)、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福宁源公司与绿墅公司、毛*均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宁04民初****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福宁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翟**,上诉人绿墅公司及毛*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宁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二、改判绿...(本文书还有116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