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代方洪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甲与原审被告人代方洪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杨*甲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日作出(2017)宁01刑初****号之一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并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7)宁01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代方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依法讯问了上诉人代方洪,审查上诉人代方**上诉状,听取检察机关建议本案书面审理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9年3月30日晚9时35分许,被告人代方洪伙同卢**(已判刑)、姚**(在逃)、姚*(在逃)到银川市××区,以要求被害人张某甲退还打假牌所赢钱款为由,对张某甲进行殴打,后张某甲从**楼坠楼,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系高坠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代方洪潜逃。2016年6月14日,公安机关将代方洪抓获。
另查明,2017年2月22日,代方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乙经济损失3.5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建议对代方洪从轻处罚。
银...(本文书还有5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