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诉被告驻马店市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驻马店市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99715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并按照合同全面进行了施工,现各项工程项目全部完成,但是被告为拖欠工程款,不对工程进行验收,也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原告现在已经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故提出以上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驻马店市永丰房地产开发...(本文书还有1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