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王**、赵**、国网河南************、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许昌供电公司、一审被告河南省广**********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王**、赵**、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供电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许昌供电公司(以下简称许昌供电公司)、一审被告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一〇四台(以下简称一〇四台)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孟**,被上诉人平顶山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张**,许昌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袁**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赵**,一审被告一〇四台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刘**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上诉人对承担42774.55元不服,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称上诉人应对承包人赵**的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予以审查没有法律依据;原审认定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却没有写明上诉人是否行使追偿权不妥;平顶山供电公司和许昌供电公司赔偿比例过低。
被上诉人王**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被上诉人平顶山供电公司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平顶山供电公司与许昌供电公司依法承担无过错责任,而我方认为上诉人在本案中承担的责任是低了,而不是高了。上诉人作为雇主**房屋建筑者,其在违反法律明确规定情况下在电力设备下建房,过错明显。最高院对农...(本文书还有57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