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被告旭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金37936.08元及违约金8194.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1月19日,原、被告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原告将位于家乐福时代广场负**层商铺一套(铺号**,建筑面积42.41㎡)委托给被告统一经营管理,第四年起被告每半年一次支付收益,被告应按上述约定时间向原告支付经营收益,如逾期,应按逾期未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到期后,经协商,被告继续按照原合同经营管理该商铺,2014年4月11日被告就收益方案向业主理事会去函予以说明,前三年收益不低于3%,年终...(本文书还有28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