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联社诉被告光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服信息公*以及确认行政许可违法一案,本案因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光)房预售证字第0171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本院审理。本院先后依职权追加光山县城镇公司和甘**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浉河信用社及委托代理人潘**、被告光山住建局委托代理人王**、第三人甘**、第三人光山县城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联社...(本文书还有103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