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无锡谊丰制衣有限公司、王**、朱**、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如下:一、无锡谊丰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267446.52美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5年2月14日为19019.75美元,此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逾期年利率3.4751%计算),息随本清,并按实际支付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汇率折算人民币。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王**抵押的无锡市凤宾家园**号**室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983100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还款及诉讼费的给付优先受偿。三、王**、朱**、朱**对无锡谊丰制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本文书还有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