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周**、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4)南商初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周**、余**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679550.75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为7400.48元,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35125%计算),息随本清。二、周**、余**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代理费21774元。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周**、余**抵押的无锡市金河湾家园**号**室房产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在72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及本案诉讼费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本文书还有7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