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冯**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冯**及其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双方素来相识,关系一直不错,但后来双方家庭因为琐事产生矛盾纠纷。2016年4月21日,被告突然将原告经营的手机通讯店私自上锁,阻止原告营业。后来又组织铲车拉来大量土方将原告手机通讯店堵住,造成原告店面至今无法营业,严重影响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事发后原告多次报警并找人协调此事,均没有结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冯**清除张**经营的郭店镇金洋通讯营业部三间门面房前5米内的建筑垃圾。
被告冯**辩称,1、被告没有侵权,理由是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排除妨碍的行为人是冯**;2、原告欠王**、王...(本文书还有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