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申**诉被告胡**、胡**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胡**及其与被告胡**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诉称,1976年2月28日,原告经鲁山县城关镇六街革命委员会、城关镇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鲁山县革命委员会财政局房产管理处与胡同年签订房屋买卖草契。该草契中明确厕所一个归原告所有。长期以来,原告不常在此居住。2016年端午节期间,被告居**原告的厕所上搭建彩钢瓦简易棚,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经协商无果,2016年8月24日,原告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被告胡**出示了一份房产证,称该厕所在其房产证上。原告对此证不服,向鲁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要求撤销该证。鲁山县人民政府经调查,认定该厕所不在被告持有的房产证上,故驳回了原告的申请。据此,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拆除非法搭建的彩钢瓦简易棚。
被告胡**辩称,一、原告对此...(本文书还有23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