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高**、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缺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向原告支付工资274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高**开办一足浴店,名字为鲁山县中原足迹足浴店,后被告高**将该店承包给被告孙**经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但被告拖欠原告报酬共计2748元不予支付。原告找被告追要,但被告互相推诿,被告孙**避而不见,被告高**又将原告赶出其足浴店,拒绝支付报酬。
被告高**辩称,鲁山县中原足迹足浴店是答辩人开办的,之前的员工工资答辩人都支付完毕了,后来孙**同答辩人签订承包合同重新装修后...(本文书还有1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