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潘**、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被告潘**、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六安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潘**、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57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六安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30日22时38分,被告潘**饮酒后、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霍山外环路城标广场西侧路段掉头后左转弯欲驶往该广场停车时,遇原告刘**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沿外环路由西向东行驶,两车交会时,前述轿车左侧车头部位碰撞前述摩托车,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霍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潘**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原告被送往霍山县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本文书还有33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