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民权县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张**、闫**行政复议决定争议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4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张**和闫**均系民权县双塔乡牛牧岗村村民。涉案争议土地位于民权县双塔乡牛牧岗村北,由牛牧岗去大山子村的水泥路东侧。该土地南邻闫允合宅基后墙,西邻水泥路,东邻张明义使用土地,北邻张振友宅院。2011年前,涉案土地上一直栽种有槐树。2011年,因涉案土地上树木被砍伐,张**与闫**发生争议。2015年5月25日,张**向双塔乡政府提出土地确权申请。2016年1月20日,双塔乡政府作出(2016)双政决字第3号土地处理决定书,认定涉案土地1960年生产队分地时就分配给了张**父亲张敬生管理使用。1981年,张敬生就涉案土地边界问题与闫**之兄闫俊成发生争议,后经牛牧岗大队和双塔人民公社管委会协调处理后,双方一直没有再出现争议。双塔乡政府于2016...(本文书还有2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