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彭**、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彭**、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被告人民财保常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彭**、石**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94125.20元,后变更为139231.80元;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3.彭**、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31日16时许,彭**驾驶苏d×××××小型轿车沿南夏路由南溪向汤家汇方向行驶,至x056线4公里+200米处将前方行走的王**撞倒,致其受伤,经金...(本文书还有29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