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诉被告张**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钢筋款14万元及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月利息2分计算利息至本清时止(截止2017年10月1日利息为109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实:2014年被告承包六安市金领欢乐世界项目部分工程建设,因施工需要,从原告处购买钢筋。原告向被告交付钢筋后,被告未付钢筋款,2014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借到原告14万元,并约定2014年底付5万元,2015年7月1日前付5万元,2015年底付4万元,如未按时付清按照月利2分结算。之...(本文书还有1131字未显示)